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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他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提高产品实物质量,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把高新技术产业化、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作为技术进步的重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考核定级制度,加强科技人员的培养和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指导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技术进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规定,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技术改造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并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分别予以限制生产、限期使用、限期淘汰。 
   
   企业技术进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开发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低消耗的新产品,加强对企业名牌产品的保护和新产品开发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支持企业实施重点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现有装备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培育和保护企业自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技术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信息引导、新技术推广和产学研联合协调工作,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利用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工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补助费用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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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苏台萱 日期:2006-2-24 15: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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