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 外商投资的方式可以采取: (一)与省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二)独资经营; (三)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 鼓励省内外的公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