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正文 返回首页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复审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由认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认定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由认定部门撤消认定,收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处以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认定部门收缴其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苏台萱 日期:2006-2-24 15:33:24
[关闭页面]
江苏省台办 2008 版权所有
电话:025-83108127 信箱:jstbnews@163.com 传真:025-86630335 联系人:李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