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本省高新技术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的简称。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六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领域是: (一)微电子科学和信息技术; (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医药科学和新医药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资源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其它高新技术。 前款所列领域的范围和具体目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技术装备配置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组织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高等学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经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为研究高新技术所进口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应当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省财政部门审定,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