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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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审批的文件,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在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协商或者调解无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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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苏台萱 日期:2006-2-24 15: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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