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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严格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未经合资企业同意,可以不予接待。 
   
   第十条: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所需资金、原材料、能源、规模等能自行平衡的,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市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其他各市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南通、连云港两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市可授权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对于各市上报省各主管部门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从接到报告之日超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汇管理,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市外汇管理局监管下,本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利用外交工作的领导,各级都要明确一个部门,归口负责利用外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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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苏台萱 日期:2006-2-24 1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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