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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
 

   
   11、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检查。每年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统一时间和地点,集中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在省和省辖市的定价权限内,对城市公园、宾馆、娱乐场所等各种收费,实行外商和国民的公平待遇。 
   
   13、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于擅自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资金项目以及摊派,企业除拒绝交付外,有权向财政、监察、物价、计划经济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14、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凡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5、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除实行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杜绝各种非法收费外,还要从总量上加以控制。对符合现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将重新审核,从严掌握。 
   
   二、关于鼓励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一)综合类 
   
   16、外商投资本省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部分返还。 
   
   1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18、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省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张家港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追加投资产生利润可分开计算,5年内适当返还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2、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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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苏台萱 日期:2006-2-24 15: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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