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侦办陈水扁公务机要费及洗钱疑案,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获准。法院羁押裁定显示,陈水扁涉贪污公务机要费及龙潭购地案收贿,均属刑期10年以上重罪,重罪明朗化是声押陈水扁的主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只要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就构成羁押的要件,不像逃亡、串证等,还有“之虞”的裁量空间给检察官或法官;如果特侦组在陈水扁案贪污事证明确化后,却不声押被告,反而不符“刑事诉讼法”。 特别侦查组侦办整起洗钱疑案,已由最早的公务机要费遭贪污,衍生到企业疑行贿陈水扁家(南港展馆案、龙潭购地案、金控公司汇款陈水扁家相关账户、太平洋百货经营权与SOGO礼券案),以及“外交机密款”疑遭诈领等多种情况。 特侦组这次以陈水扁涉公务机要费及龙潭购地弊案为由声押,未列其它案件,显示这两项案情调查最有把握,但也透露其它案情不法事证仍待巩固的讯息。 知情人士透露,特侦组内很早就在讨论是否声押陈水扁。原先检察官意见不一,但随着公务机要费与龙潭购地案事证获巩固、检方掌握陈水扁涉贪污重罪事证明朗化,不声押陈水扁,既违反公平,也不符法律规定,因而上周开会拍板决定,并非外传“相关事证无法在预订时程完成调查,不得不声押陈水扁”。 除重罪明朗化外,据台湾媒体了解,特侦组调查“外交机密款”遭诈领案,发现疑点重重,且遭诈领金额应不只目前曝光的50万美元,为确保后续案件侦办成为特侦组决定声押的另一原因。 |